臺中市政府宣佈訂定每年4月7日為言論自由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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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中市政府於今(4/7)日宣佈自今(2015)年起,訂定每年4月7日為言論自由日,並已於今年3月30日發布並下達「臺中市政府言論自由日紀念活動實施要點」,這是咱台灣繼臺南市、宜蘭縣、高雄市、雲林縣、嘉義縣及屏東縣六縣市之後,第七個地方政府正式宣布4月7日為言論自由日。
在鄭南榕為言論自由,自焚殉道26週年的前夕,盼社會在享受言論自由的今日,莫忘鄭南榕爭取言論自由的精神,這樣的宣佈別具意義;本會呼籲這七個縣市對言論自由作為普世價值的重視,能喚起共鳴,邀得更多縣市政府攜手宣布每年4月7日為言論自由日,更衷心期盼立法院、中央政府能夠法制化,訂定4月7日成為全國性言論自由日,給予台灣人民「言論自由」最大限度維護的同時,作此時間上的標記,讓我們台灣永遠彰顯此一基本人權和民主制度的基礎價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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